[i=s] 本文章最後由 plasticer 於 2011/6/6 05:00 PM 編輯 [/i]
是日2011年6月5日端午正日的下午, 當本人找尋同人文的題材時,突收到同為Sonic Hub網友的msn,內容又是一連串意思不明的文章,
據聞是sonbiophyfic的所為。以下為全文:(已得該網友同意)
「這是沒有意義的
To :xxxx(按:不便透露)
給你們去思考的,你們以偏直狂的思維去想;其實我很明白你之前所說的,這是你個人定義最好的方式,最初你給我一個良朋知己的印像,如果我只是想在SHUB無聊是來吹吹水這麼簡單,那麼我就該跟你說〝很多謝你的意見,我會改善的。〞
然而,我可沒辨法蓋著自己的良心說你是絕對正確的,我嘗試引起你們的反思,你們卻給我一堆偏直的回覆,於是我只能相信你們是一群缺乏批判及多角度思考的偏直狂。
如果你把你自己定義〝所謂我的惡行〞放到戰神之類的大論壇,那麼我相信你一定會括出一個很窄的框架,讓他們因回覆而回覆,不過你要明白的是,他們只是吃飽飯沒事幹,來發幾編回覆來消磨一下時間罷了。
相反,我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報警,然後索償,瀕什麼?就瀕你發佈虛假消息,意圖損害他人聲譽及網絡欺凌。
你喜歡的話就把這段東西刪改過後又放到別處,不過這樣做你又可能犯了一頊誹謗罪。
以為我吹水的話,那你自己去問吧。
[email][email protected][/email] 」
由本文所看,他還真是真的想訴諸法律。不過,我也想作出資料補充:如果想起訴一個人, 作為控方必須要搜證, 然後提出舉證, 而收集足夠證據的責任就落在控方一邊, 且定必要有法律依據才可作下一步行動。
他說我們發佈虛假消息,且看看香港的法例如何說(因肇事者皆在香港):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20條﹕使用電報、電話、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信息……或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明知是虛假的信息,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,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……被定罪可判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。但反而似乎sonbiophyfic正犯了這例。
至於想以網絡欺凌來告發我們,在現有的《私隱條例》下,網絡欺凌事件多屬個人活動,屬於條例中獲豁免的範圍。
而意圖損害他人聲譽,照其意即是誹謗,又看看誹謗的定義:「誹謗一般是指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去損害另一個人的聲譽,而發布那些字句會:
貶低受害者在一般社會人士中的地位;
令他們避開受害者;
令公眾憎恨、蔑視或嘲笑受害者;或
貶低受害者在其專業上或行業上之地位。
要決定某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會構成誹謗,並非由始作俑者(即被告人)去下定論,而應該由聽過或看過有關陳述的人,或以一般明事理的市民之角度,去決定這些行為或陳述是否構成誹謗。 」所以他不能說是誹謗就是誹謗。況且單在這裏就大量可抗辯理由。
但問題是,他雖未必可用法律滋擾我們,但不排除會作一些進一步行動。本人亦喜歡了這裏可以暢談大家皆喜愛的SONIC的地方,而不想這裏有任何破壞,故希望和大家商討應付之法。
特此警告sonbiophyfic:
(德訓篇第27章28-31)
「那往上扔石頭的,石頭反而砸在他的頭上;那陰險打擊人的,自己反而受傷。
挖掘陷阱的,自己反而跌在裏面;給人放絆腳石的,自己反被絆倒;架設羅網的,自己反被捉捕;
作惡造孽的,自己反受其累,他還不知道禍患從何而來。
譏笑責斥,是驕傲人的表現,懲罰卻像埋伏的獅子在等候他。 」
